勞工處發出指引,呼籲僱主發放有薪病假給予懷疑感染非典型肺炎,或需照顧患病家人的員工;但律師會認為,指引存在灰色地帶,且無法律效力,若疫症持續或會引起勞資糾紛,故建議當局訂立臨時法例,保障雙方利益。
讓孕婦提早放假
律師會理事王桂壎昨日在一個論壇上稱,因非典型肺炎而需接受檢驗或隔離,或需照顧患病家人的員工,由於並非本身患病,故就算獲發醫生紙,法理上亦未必可享有薪病假。他又說,現時條例予懷孕員工十周產假,一般為預產期前四周及產後六周,或「前二後八」,但由於治療非典型肺炎藥物或會影響胎兒,故當局應指引僱主讓懷孕婦女提早放產假。
他強調,短期內僱主或可體諒員工,但若疫症持續,指引又不具法律約束力,僱主未必需要跟隨。尤其是部份資金有限的中小企業,或會引起勞資雙方就病假的爭拗。
或引起勞資糾紛
他建議當局訂立臨時法例,規定於指定時期內,如三個月或半年,僱主須給予有關人士有薪假期;臨時條例有效期屆滿後,當局可再作檢討。浸會大學管理學系主任趙其琨說,僱主體諒員工可改善勞資關係。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