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續指,被告於03年申請豁免醫療費用時,資產確未超出30萬元的訂明上限,但04年因投資股票獲利,才會超過限制,被告因一時貪念,沒有申報。經過金融海嘯,被告虧蝕甚巨,身家只剩700元。
裁判官指被告挪用公帑,案情嚴重,本應判監;但考慮她從沒案底,亦明白老人家沒有子女照顧,便想到儲蓄傍身,故酌情判囚4個月,緩刑18個月,並告誡她「以後絕對要老實」。被告含淚道謝,於庭外指「𠵱家連綜援都唔敢攞」,夫婦靠1,400元生果金過活。
案情指,被告於03年向廣華醫院社工申請豁免醫療費,聲稱只有小額存款,最終獲批。她於04至07年間接受廣華醫院及香港眼科醫院共46次治療。職員於07年發現被告隱瞞11個戶口,現金及股票共值50至60萬元,於是報警。被告已還清3,800元醫藥費。
案件編號:KCCC7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