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定 搜集手機資料要有搜查令

蘋果日報 2018/06/23 10:30

私隱手機私隱美國最高法院搜查令GPS定位

美國最高法院周五裁定,在大部份情況下,執法部門先需要取得搜查令,才可以沒收及搜查人們長期的手機紀錄,包括查閱他們曾經過到的地方。
最高法院以5比4裁定,《第四修正案》保護人民不受無理搜查,政府進行一般刑事調查時,不能隨意向電訊供應商取得用戶手機定位紀錄。裁決意味數碼年代私隱權勝利。
原告卡彭特(Timothy Carpenter)控告美國政府無理搜查,從他使用的電訊供應商,取得他125天定位紀錄。當局利用這些資料作為證據,在控告他連環打劫的案件中把他入罪。
政府聲稱目前做法行之有效,按照《儲存通訊記錄法》,執法部門只需要讓法庭相信,被查資料與刑事調查有關,即可憑法庭命令(court order)搜集相關紀錄。
但法院最新裁決下,執法部門先要向法庭展示充分根據(但未經證實)的理由(probable cause),並取得搜查令(warrant)後,才可以搜查民眾手機紀錄。
第六巡迴上訴法院早前判卡彭特敗訴,維持地方法院裁決,判處他1,395個月監禁。法院當時稱,《第四修正案》並不保障人民免於這類搜查,原因是卡彭特沒有合理期望過,擁有大量手機定位紀錄的電訊服務供應商,可以保障他的私隱。
不過,最高法院推翻這個裁決,首席大法官羅伯茨(John Roberts)說,GPS資料包含時間記錄,可以窺視一個人的私密生活,不單動向、他的家庭、政治、職業、宗教和性關係都被揭露,這些定位紀錄對於很多美國人來說是「人生私隱」。
美國《國會山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