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幅位於羅便臣道15號的地皮,聳立着一幢古老大宅,是已故康年銀行創辦人李星衢於三十年代買地興建。李星衢1955年身故後,土地出售權由兩名遺產執行人,即三子李伯樑及妾侍李周佩卿共同擁有,土地受益人則為李周佩卿另兩名妻妾李梁麗玲及李張少萍。
本案發生於96年樓市興旺時期。案情指出,96年2月5日,買家莊士機構國際有限公司在中間人梁振英測量師行推介下,議價1.05億元購入地皮,安排附屬公司龍森有限公司任買方,並交由姚黎李律師行代表處理交易,賣方由文國銓律師行代表。
龍森分別於2月23日及3月22日,與「李伯樑」及「李周佩卿」簽署臨時及正式買賣合約,並分別支付兩筆逾1,582萬元定金,合共3,165萬元。其間「李伯樑」及「李周佩卿」均交出身份證副本予律師行存檔。
控方指,「李伯樑」及「李周佩卿」指示其代表文國銓律師行簽發支票,將兩筆定金支付予兩名男子,控方指本案被告范石洪(59歲)去年落網,范被控處理1,582萬元黑錢,另一名男子多年前已被定罪及判囚三年半。
控方續指,龍森一方於3月19日取得土地受益人李周佩卿、李梁麗玲及李張少萍同意出售及遷出土地的同意書,但李梁麗玲及李張少萍於案發時已歿。
同年3月,真正的李伯樑從報章得悉,祖屋土地在沒有授權下出售,於是聯絡家族一直有光顧的姚黎李律師行,並確認存在律師行的身份證副本非他所有,除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外,其餘均為假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