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陳俊彥(25歲)報稱裝修工人。東區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錢禮判被告自簽守行為,並下令他不能再阻礙警員執行職務,及支付500元堂費。
案發於6月14日凌晨近4時,被告先後向兩名在鐵馬後的機動部隊警員分別噴煙三至四次,兩名警員均為非吸煙人士,被告的噴煙行為令兩人分別感到眼部不適及咳嗽,即使警員行開或示意叫停,但被告繼續再噴。有遭噴煙的警員向上級報告事件,上級指令拘捕被告,被告隨即逃走,但遭其他警員追截及制服。
被告見有記者到場,轉而大叫並表現痛苦模樣,需送院治理。他在警誡下否認向兩警員噴煙,但有跟他們對話。
案件編號:ESCC334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