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禁影裙底 未阻拍衣領 窺淫無分目的 劃一最高刑罰5年監禁
影裙底偷拍保安局
保安局最新提交立法會的文件建議,將「窺淫」行為的最高刑罰劃一為監禁5年,並已開始草擬修訂條例草案,目標在今屆立法會會期內提交立法會。
局方去年在公眾諮詢時,曾就觀察或記錄私密行為的「窺淫」行為,以及「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兩項,以「性目的」或「其他目的」劃分,最高刑罰分別為5年和3年。保安局今日向立法會提交最終立法建議,提出「窺淫」罪不論性目的或其他目的,最高刑罰均為監禁5年。
局方又指,只有在受害者不同意被觀察或記錄的情況下,有關觀察或記錄才會被涵蓋在相關罪行。而涵蓋範圍包括有關人士的生殖器官、臀部或乳房僅被內衣覆蓋的情況,基於性別中立的原則,有關罪行將涵蓋兩性的乳房。
局方亦訂立「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罪,任何人在當事人的衣服下面操作設備,使其本人或另一人能夠觀察當事人的私密處或記錄當事人私密處的影像(包括照片和影片), 或取用該等記錄影像,而在當時情況下有關的私密處本來不會被見到,即屬犯罪。
而有關行為是為了性目的,或不誠實地獲益,最高刑罰均為監禁5年。局方稱新建議使用「不誠實地獲益」,取代諮詢期間的「其他目的」,以免覆蓋面過寬;惟文件補充,有關行為是在公共場所或私人場所進行並非重點。
局方又指,雖然諮詢當中不少意見認為,「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罪應涵蓋「拍攝衣領」,但須考慮和解決的問題相當複雜,建議今次修例先處理「影裙底」問題。
當局亦如諮詢文件建議,訂立「發放偷拍的私密影像」和「未經同意下發放私密影像」罪,最高刑罰同為監禁5年。而罪行構成元素要包括「發放影像者意圖導致受害人困擾」或「明知或有理由相信發放會或可能會令受害人受侮辱、驚恐或困擾」。
當局亦會將「窺淫」和「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罪納入「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有關發放私密影像罪行則不包括在內。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現行法例的確對私人地方偷窺或偷拍行為未作規管,今次修例相信可堵塞漏洞。而早前有的士司機將乘客在車內餵哺母乳的影片上載至互聯網,正因「不誠實使用電腦罪」的「萬能Key」失效而脫罪,陸指有關上傳行為,以至多年前互聯網瘋傳藝人淫照,如未獲當事人同意,相信在新法例下將屬違法行為。
- 相關人士「秘密地」觀察或記錄;受害人需處於「合理期望能提供私隱」的環境,及不同意被觀察或記錄
- 涵蓋生殖器官、臀部或乳房僅被內衣覆蓋的情況,亦包括兩性的乳房
- 任何人在當事人的衣服下面操作設備,使其本人或另一人能夠觀察當事人的私密處或記錄當事人私密處的影像(包括照片和影片), 或取用該等記錄影像,而在當時情況下有關的私密處本來不會被見到,即屬犯罪
- 目的分為「性目的」,或「其本人或另一人不誠實地獲益」,但刑罰一致
- 任何人發放明知是從窺淫、私密窺視或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的行為所得的影像(包括照片和影片)
- 發放影像者知道當事人並無同意發放或罔顧當事人是否同意發放, 即構成擬議罪行
- 「發放影像者意圖導致受害人困擾」,或「明知或有理由相信發放會或可能會令受害人受侮辱、驚恐或困擾」為罪行構成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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