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干擾阻撓破壞」政權機關也違法 封殺議會抗爭

蘋果日報 2020/06/30 23:32

李卓人六四集會岑子杰港版國安法

「港版國安法」第3章第2節是主要講述「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內容。雖然有關部份只有兩條條文,但當中將「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攻擊或破壞香港政權機關職場所及其設施致無法正常履行職能,也列為犯罪,換言之除外界認定六四集會或「中招」外,去年今日7.1的闖入立法會行為,相信亦已跌入法網;有民主派議員更認為,有關條文極為模糊,料會影響未來的議會抗爭戰線。

「港版國安法」將「顛覆國家政權」列為最高可判終身監禁的罪行,而且與《基本法》23條所列的「顛覆中央人民政府」不同,「國家政權」涵蓋的範圍的更大,有建制派早前已指高喊「結束一黨專政」或犯禁。支聯會主席李卓人指,如何定義「國家政權」,基本上是「任佢(中共)講」,「到底香港特區政府係咪國家政權?佢(港府)唔係中央政府,但係唔係國家政權一部份?」他擔心日後香港可能再無六四燭光集會,但指支聯會必定堅持到底:「以後可能無集會,但係禁制唔到人心」。
李卓人憂六四集會也被禁
而按國安法第22條所列,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4類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手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屬違法,而該4類行為中,包括「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以及「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正常履行職能」。

按有關罰則,「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可被判10年以上至終身監禁,「積極參加」者也被判3至10年監禁,而「其他參加」者則可被判3年以下監禁、「拘役」或「管制」。而國安法第64條就指,「拘役」是指監禁、入勞役中心、入教導所,至於「管制」則為社會服務令、入感化院。
塗污法院或犯國安罪
民主黨許智峯認為,有關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條文極為模糊,但相信其範圍是將立法會也包括在內。然而他質疑,「當真係『干擾』、『阻撓』包埋立法會,咁係咪阻一阻你就等如顛覆國家政權先?」他說:「議會抗爭令到某條法例延遲(通過)咗,咁係條法例會顛覆到國家政權?」許也指,若「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也包括司法機關,則以往也發生過的塗污法院事件也可能被視為使用武力,說到底整部國安法都是任由中共演繹,「(國安法)即係一把刀咁,睇佢(中共)劈唔劈落去咁解。」

歷年7.1遊行其間都會聽到市民高喊「特首落台」,國安法下是否屬於「顛覆國家政權」?民陣召集人岑子杰認為:「就算(中共)寫包單話而家唔會,都唔代表下年唔會」。他指出,一如《基本法》22條列明,中聯辦和港澳辦不能干預香港內部事務,然而當中共認為有需要時,也可以把22條解讀成兩辦是直屬中央政府的機構,不屬22條規管範圍。

岑強調,中共強立條文定義模糊、令人摸不着頭腦,而刑罰極重的國安法,重點在於製造恐懼,令人自我審查,他寄語港人:「勇敢唔係無所畏懼,而係願意向我哋嘅目標務實咁前行。我哋嘅目標係五大訴求、真普選,真正嘅民主、自由、人權、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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