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陳仲衡昨裁決時稱,辯方就被告替廉署錄取的證供提出爭議,指被告受到廉署暗示威嚇下供出實情,但裁判官認為廉署人員並無向被告作出任何威嚇或誘使,反之被告的供詞不可信,不相信擁有社會經驗的被告以為廉署警誡他,是要求他作供的循例手續,因此接納被告的錄影供詞作呈堂證供。
入職要申報有否案底
裁判官續稱,何志平局長及其政務助理馮浩賢,及本案證人的供詞,均支持被告所承認的事件,加上裁決依重被告的錄影供詞,當中被告承認聽到何麗全及「I記」(廉政公署),被告從而推測何麗全正受廉署調查,而該調查與錢銀有關,法庭認為他相信或懷疑該調查與貪污案有關,繼而通知何麗全,已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30(1)(a)條,因此裁定他罪名成立。
被告張起健(四十一歲),案發時被告為何志平的合約司機,張八二年因販毒留案底。被告與廉署會面錄影帶指出,去年六月二十一日,被告行經何局長辦公室,聽到何局長與政務助理馮浩賢對話,他聽到何麗全的英文名字及「I記」,估計何可能受廉署調查;為報答何以往曾替被告找工作,遂於兩日後通知他。
廉署去年一月初接獲投訴,指有唱片公司向傳媒機構提供利益,包括何麗全,調查後去年七月十六日展開「舞影行動」,拘捕何及涉案人士。
據悉,政府司機入職時,均要填寫人事審查表格,包括申報是否有案底,而○二年轉局長制時,全體司機再要填表一次,惟本案被告是合約制,未知入職時有沒有填交申報表,或申報曾經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