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馬道立判決指,現年五十一歲的余蘭英早於前年十二月出席聆訊時,已清楚禁制令條款,法官亦向她詳細解釋違反禁令後果,但原訴港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於去年七月聘私家偵探,「放蛇」扮顧客叫外賣調查,發現余蘭英仍然非法經營,可見她蓄意及持續違反法庭禁制令,其所為不但違反租約及公契,更可能令大厦發生火警時不獲保險賠償,此外,單位排出大量油煙,積存石油氣罐及搬運食品,亦構成滋擾。
缺席兩次聆訊
法官今年三月在余蘭英缺席聆訊下,裁定她藐視法庭,但仍給予機會讓她解釋再作懲處,然而她缺席兩次聆訊才出庭,呈交的書面誓章又有誤導成份及說謊,包括聲稱外賣生意由他人經營,最後才承認自己是生意合夥人。法官強調余蘭英缺乏求情因素,指她雖然受教育不多,但並非不曉分辨對錯,考慮她已結束非法生意,現時沒有工作,仍須下令入獄作懲。
余蘭英於九九年以兒子名義租用美湖居十三座單位非法經營食品外賣,更聘用青年以單車及工具箱送貨,連電視台秘聞節目亦曾報道。單位業主於去年九月收回物業,余其後涉改租樂湖居六座另一單位繼續經營。
案件編號:HCA9676/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