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陳曉昇(29歲)早前在區院承認去年3月19日於梨樹路危險駕駛,導致36歲女事主杜穎楠身體嚴重受傷。辯方昨為被告求情稱,社會服務令報告部份資料不正確,望能索取進一步報告,又謂被告願做服務令。辯方另呈上一份被判服務令的五人名單,當中涉及名人,直指雖涉及不同控罪,但仍可判處服務令。
辯方續稱,被告中學成績不好,曾任電盈銷售員等兼職工作,2008年起從事地產代理,默默耕耘,升至高級營業經理,與女友育有一子。若被告遭判監,將失去地產代理牌照。
辯方又指,被告實為有同情心的人,事發前已每月捐款100元,合共萬多元,並非「臨急抱佛腳」事後才捐款;他更試過路不拾遺,將錢包交回警署。被告事後只因「嚇到儍咗」才呆在當場,並非冷淡對待事件。
辯方指,被告工作繁忙,事發前一晚要處理物業成交,事發當日早上開會後欲回家「攞佣金」,或因工作繁忙,一時分神,失去注意力而肇禍。辯方強調,被告犯了低級錯誤,但當中不涉超速、衝紅燈或酒後駕駛。被告自知犯下彌天大禍,事後每天均很自責,又曾寫信向事主致歉,亦預料事主會透過民事途徑向他索償。
法官郭偉健稱判刑需具象徵意義及阻嚇作用,並需考慮案件嚴重性,以及社會大眾對罪行的憎厭,着被告不要有不切實際希望,揚言判監的可能性是百分之一百,法官表明不會索閱進一步報告。
事發後,女事主左小腿以下位置當場斷開,右腳掌及右下肢遭嚴重壓扁,致骨頭及肌肉外露,但她仍緊抱長女。女事主送院證實身體多處骨折,須切除右腳掌,左腳亦須截肢及裝上義肢。長女其後出現情緒及行為問題,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案件編號:DCCC884/18
■記者戴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