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指,03年某日,事主在上水鳳南路某屋苑地下的垃圾站泵房工作時,遭被告強姦。翌年某日某地,被告召喚工作中的事主到樓梯底,打算再次施暴。事主奮力掙扎,被告知難而退。事主曾多次向公司及同事反映遭人侵犯,公司建議她報警,但她未有照辦,只將受辱經過記在紙上。同事確認曾看見事主哭泣。事隔多年,事主丈夫近日無意間揭發事件,報警求助。被告隨即被捕,警誡下只稱性行為是在事主同意下進行。
主任裁判官莊景傑昨指罪行嚴重,被告潛逃及騷擾證人的機會甚大,遂下令將他還柙,下月3日再訊。
案件編號:STCC41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