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有立遺囑者及無立遺囑者在遺產分配上有何分別?
簡錦材答:一般來說,任何成年人(18歲以上)都有權預立遺囑,在遺囑內委任誰為執行人(必須為21歲或以上人士)及訂明如何運用及分配其遺產予指定的受益人。遺囑內亦可對殮葬的安排作出指示,甚或為未成年之受益人委出監護人。遺囑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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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人在世之時可按其意願隨時撤銷其現有遺囑,並訂立新遺囑。隨着客觀環境的轉變,已經預立遺囑的人士亦須因應轉變,例如立遺囑人締結婚姻或離婚,或其資產有所改動,或指定受益人個人情況有變等情況,重新檢討有沒有訂立新遺囑或簽署遺囑更改附件之需要。
遺囑乃一非常重要的文件,任何有關遺囑法律效力或其內容解釋的爭議,一般都在立遺囑人身故之後發生,立遺囑人其時已不能現身說法,故此遺囑內的用詞必須清晰地表達出立遺囑人的遺願,以避免日後紛爭,亦需注意納入立遺囑人名下的所有資產及享有實益,避免遺漏。而簽署遺囑時亦應留意法例的要求,由兩個獨立見證人簽名見證。最佳保障,當然是預先向執業律師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