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被告早萌輕生念頭,案發前與妻子及9歲兒子到澳門旅遊,當作最後的家庭旅行。除了留下遺書給妻兒外,他也寫了遺書給生意拍檔及員工,然後駕車至大嶼山打電話與妻子訣別,但卻打不通。
案情透露,去年12月5日下午,交通警駕駛警察電單車駛經欣澳道,發現一輛紅色寶馬停在限制區。交通警監視坐在司機位正在打電話的被告,被告其後開車,交通警發現寶馬越過對面行車線兩至三次,遂響號及打手勢示意被告停車,但被告沒理會。
警方用警車、旅遊巴及輕型貨車組成路障,但被告強行通過。他駛至青嶼幹線時,時速一度高達120公里,超過80公里的限制。另一輛警車此時加入追逐,被告突減速且扭軚切線,兩車相撞,寶馬失控撞欄。被告下車,爬欄企圖跳橋,但被警員制服。他滿身酒氣,情緒激動,不斷說「我想死」。
被告向警員承認飲了半瓶威士忌「路易13」,警方為他做酒精測試,證實他每100毫升血液含75毫克酒精,高於50毫克的上限。警方共追截他22公里、歷時半小時。
法官指被告無視警員要求兼衝路障,案情很差劣,須判入獄,但他有自殺傾向,現索閱其背景及精神醫生報告,將他還柙至本月17日判刑。
案件編號:DCCC25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