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庭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 官:判監10個月以儆效尤絕非明顯過重
周庭保釋
前香港眾志成員黃之鋒、周庭及林朗彥因去年6.21煽惑包圍警總,分別被判囚7至13個半月,其中判監10個月的周庭,上周三向高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遭拒絕。法官張慧玲今頒下裁決理由,直指周庭作為公眾人物,以領導者角色積極犯案,又謂本案案情非常嚴重,原審裁判官王詩麗判處10個月即時監禁的刑罰以儆效尤,絕非明顯過重,並無犯錯。
自上月23日認罪答辯後一直還柙的周庭,今沒有到庭領取判詞。其代表律師於上周三聆訊後透露,周庭對裁決感到失望及遺憾,並謂她目前身體狀況欠佳,仍在努力適應監獄生活,又呼籲牆外手足繼續關注在囚人士。
對於上訴理據聲言原審裁判官王詩麗錯誤採納上訴庭雙學三子「黃之鋒案」的判刑原則,指該案非法集結牽涉暴力,涉及破壞社會安寧或威脅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有挑撥性,與本案未經批准集結罪的控罪要旨不同,強調未經批准集結獲《基本法》賦予的遊行集會自由保障,非法集結則不會。
張官於判詞反駁指,裁判官「借鏡」黃之鋒案的判刑因素並無不妥,更絕非犯下任何原則性錯誤,強調未經批准集結罪雖然並無判刑指引,但法庭必須考慮案情,以作恰當判刑。
判詞解釋,非法集結的「罪行元素」與未經批准集結的罪行元素不同,但兩者均涉及群眾聚集、公共秩序、人身安全等問題。未經批准集結罪的罪行元素不涉及暴力,代表控方毋須證明有暴力或破壞社會安寧情況出現,但這並不等同法官在判刑時不需考慮事實上是否有暴力或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出現。
張官認為,裁判官恰當地考慮了本案有關情節,強調案情非常嚴重,判處即時監禁,以儆效尤,是正確的判刑;而鑑於案情嚴重,即使考慮周庭過往品格良好以及其他案例等,與本案的嚴重案情相比之下,已變得無甚影響。
上訴一方早前力陳周庭並無煽惑他人使用暴力,裁判官將其他示威者以物件堵截警察總部出入口及擲雞蛋等行為歸咎周庭,實為不妥。
張官於判詞中則指,首被告黃之鋒在警總外透過擴音器向示威者呼籲:「警察總部喺有兩邊嘅出入口,相信各位市民都知道點樣分工配合,無論喺正門定喺後門,都有我哋香港人,係要求警務處長撤回暴動定義,好唔好?」而周庭則在旁附和並重複叫喊口號。無可否認,周庭是當時群眾認識的公眾人物,她亦以領導的角色積極參與犯案。
此外,上訴理據還包括裁判官錯誤地將兩項控罪分期執行。張官指以本案情況,裁判官認為兩罪須分期執行,或有商榷之處;惟她認為,裁判官在考慮整體刑期後判處10個月的監禁,不算明顯過重。由於上訴方無法證明有極高或合理的上訴成功機會,故即使周庭在上訴聆訊時可能已服畢全部或大部份刑期,拒讓她保釋外出亦不會構成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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