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年代我屢次提出,北京當局要儘量把權力下放。今天回顧,這方面他們辦得比我當時希望的還要好,還要快。主要原因,是當時盛行的承包責任制,用作權力下放是一級機制。正如工業所用的層層承包(香港工業所說的判上判),轉用於中央把權力(承包責任)下放至省,省至市,市至縣,至鎮,至村,至組,至戶,最後至個人。利益的權利下放,單位愈小其(總)權力愈大愈妙。另一方面,單位愈小其責任則要按利益的增加而增加。這些是承包責任機制的基本目的。
看清潔的問題吧。甲需要清潔,有權利不受到乙的不潔所侵犯(記着,因為交易費用高,不要考慮高斯定律的另一面),如果甲乙之間的清潔權利與責任能界定清楚,問題就容易解決了。這裡有兩個困難。第一,在某些情況下,清潔的權利與責任不容易界定清楚。這方面的分析下期再談。第二,這裡要說的,是由上至下,由人多至人少,由地大到地小的層層界定清潔的責任,是要由政府立例協助的。
舉一個有說服力的例子吧。美國華盛頓州的海灘,有公眾的,有私人的。私人的遠比公眾的清潔,不言自明,不需要解釋了。劃定海灘的清潔範圍應該由誰負責,清潔就容易生效。
重點來了。上文提到自上而下的層層清潔責任界定,怎樣界定是個頭痛的問題,需要有明智的設計才可以減低監管費用。設計是指設計法例然後監管。這設計要怎樣做呢?告訴你吧:自下而上。先界定個人的清潔責任,繼而戶,戶而組,組而村,……倒轉過來,從個人推上去,我們會遠為清楚每層的清潔問題所在。
是的,設計層層清潔法例的方法是自下而上,法例推行後,監管又再倒轉過來,自上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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