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招家六子女與繼母爭產,質疑繼母所依賴的亡父遺囑,並非有效遺囑,但亦有兩手準備,要求一旦法庭裁定遺囑有效,便引用《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爭取生活費。
原來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死者的子女可憑遺囑並沒為他們作出合理安排為由,要求法庭頒令從死者遺產中,取得生活費,應付平日的合理需要,亦即合理經濟給養(reasonablefinancialprovision)。
不過,若子女已成年,法例規定他們必須在「緊接死者去世前」,「完全或主要靠死者贍養」;至於年幼子女,或因精神或身體不健全而無能力維生的子女,則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