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求情時指,石田在聆訊其間一直留港,她5月接獲通知被公司解僱,留港生活艱難,須籌措住宿及生活使費。莫在日本生活十多年,定罪對他入籍日本的申請大受影響。
辯方又指石田及莫自今年4月1日事發當晚開始被扣押,直至6月8日才准保釋候審,失去自由兩個月8日,望能獲輕判。裁判官黃士翔考慮聆訊延長對兩人的影響,以入獄3個月為判刑起點,減至判監兩個月。
黃官接納放蛇入境處人員的證供,情況如他所指石田當時在酒店房內擺不同姿勢供人拍照,莫在石田衣服塗上透明液體,說「這是經理人的福利」,又着她擺不同姿勢,樊其後入房要求各人離開房間讓她更衣。
黃官又指,是次攝影活動早於今年3月已確定地點及時間,是一早安排,屬商業活動,放蛇人員事前存款進樊的戶口,到場再出示入數紙。
辯方指事件僅屬攝影交流活動,然而樊家和在警誡下指石田及莫「係我喺日本同台灣請返嚟嘅朋友,幫手影相嘅」,黃官認為他們安排拍攝者,亦會安排被拍攝者,石田智美扮演重要角色,透過莫的安排到場,否則莫會蒙受金錢損失,認為雙方確有僱傭關係,裁定他們罪成。
同案的台灣黑澀會前美眉、又名星野優的唐子涵於早前認罪,被判監兩個月;樊另被控僱用唐做黑工,則被裁定罪脫。
案件編號:STCC157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