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主任稱已數度提醒吳文遠 不要向外披露案件
馮程淑儀吳文遠披露調查人員身分
【16:15】
社民連主席吳文遠前年透過傳媒及社交平台,披露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被廉政公署立案調查,事後被控違反3項披露調查人員身分罪。辯方盤問與吳會面的總調查主任容禮明,辯方指吳出於公眾利益而向廉署舉報,控方指證人不會知悉吳的心態,反對辯方如此提問,裁判官亦同意控方。
容禮明同意吳文遠提供的資料與透過傳媒而廣泛披露的資料一樣,但強調傳媒原本沒披露廉署會立案調查,此事由吳披露,會影響廉署調查案件的完整性及受調查人的名譽。下周二續審。
【13:45】
社民連主席吳文遠前年透過傳媒及社交平台,披露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被廉政公署立案調查,事後被控違反3項披露調查人員身分罪。案件今開審,與吳會面的廉署調查主任供稱已數度提醒吳不要向公眾披露案件,甚至更改與吳的會面時間及地點,但仍有記者守候在新地點外。
時為廉署高級調查主任的容禮明供稱,他於2016年4月5日當日共與吳通話三次;第一次是午飯前,他跟吳稱會立案調查案件,着吳在翌日(6日)下午3時到廉署總部會面,「最後我同吳先生講,唔好將報案呢件事同其他人提及」,吳回答「明白」。
然而,容在當日午飯時間上網時已發現有相關新聞,新聞報道指吳翌日會到廉署,部份報道更列出會面時間,惟第二次致電吳,着吳不要再向公眾談及案件內容,吳稱「我知點做」。
容認為會面資料外洩,亦不想有傳媒拍攝,遂於同日第三度致電吳,將會面地點改為油麻地西九龍辦事處,並將會面時間改為下午2時。吳指「啲記者都係影張相啫」,容再提醒吳不要再跟公眾及記者談及案件以及會面安排,吳回答「明白」。
至錄口供當日,容發現有約十名記者聚集在廉署分區辦事處對開,他提醒吳,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吳不能披露案件內容及調查對象,並將相關內容列入口供,吳簽名確認。容指會見期間吳不斷「玩」及操作手機,但當日未見吳自拍。控方向容出示吳的自拍照,容認出是吳。
辯方盤問容時指出,以往亦有政黨及政治人物試過舉報,吳作為社民連主席,並非是次投訴個案的受害人,他向廉署投訴是希望廉署能調查案件,令事件水落石出。辯方又問,若非被告舉報,廉署會否主動立案調查,容指署方有同事負責搜集資料。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顯示,前年4月5日至5月24日期間,被告的facebook賬戶列有文字訊息,例如「剛剛收到廉政公署通知,署方將就馮程淑儀官商換樓案正式立案調查」,或是「正在ICAC落口供,反正坐喺度戇居居等個調查員手寫千字口供紙,而加上早幾日有成千個人提醒小弟話我知名度低,係時候自己推下自己個page先」。
此外被告在涉案階段於其fb、Twitter、Instagram社交媒體賬戶發佈自拍照,標題為「好很悶,等好很耐」。聆訊下午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