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凱廸被DQ】曾鈺成暗指當局為人大釋法「再釋法」:選舉主任超出規定

蘋果日報 2018/12/06 11:39

曾鈺成朱凱廸

選舉主任日前以朱凱廸2016年曾簽署自決聲明,又迴避有關獨立是否自決選項的問題,認定他「隱晦地」確認支持獨立是港人的一個選項,最終裁定其參加元朗元崗新村居民代表選舉的提名無效。建制派連日為選舉主任護航,不過民建聯創黨主席、前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就於報章撰文,認為選舉主任超出了《鄉郊代表選舉條例》24條要求只需簽署擁護《基本法》的要求,暗指當局為早前就《基本法》104條「再釋法」,認為當局的決定「似乎顯示」,擁護和效忠的要求也適用於104條所列公職以外的選舉,故將朱凱廸DQ。
曾鈺成於《am730》專欄指出,《選舉程序(鄉郊代表選舉)規例》,列出了選舉主任決定某提名無效「可並只可」根據的5項理由,其中4項都是基於無可爭辯的事實,包括在提名表格上簽署的提名人數不足、提名表格未填妥或未簽署、候選人同時在多於一個地區重複提名,以及候選人已去世。選舉主任決定朱凱廸提名無效,是根據餘下的理由,即「選舉主任信納根據《選舉條例》,有關候選人並無資格獲提名為候選人或已喪失該資格」。
選舉主任認為該條文規定獲提名人要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但朱發表的言論可理解為他想透過行使所謂和平主張港獨的權利為名,從而隱晦地確認支持港獨是港人的一個選項。不過曾鈺成認為,第24條只是規定候選人的提名表格須「載有或附有一項由該人簽署的聲明,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主任對候選人提出的要求,超出了第24條只須簽署聲明的規定。
早前人大常委就《基本法》104條釋法,指立法會選舉候選人要「擁護」和「效忠」的要求,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曾鈺成認為有關當局的決定「似乎顯示當局認為『擁護』和『效忠』的要求也適用於104條所列公職以外的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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