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黃國輝裁決時表示,事主的誠信雖不受爭議,但其證供的準確性大有問題。惟黃官指出,考慮她屬中度智障人士,事發後3個月才向警方錄取口供,事隔15個月始在法庭接受辯方盤問,她不能詳述事發經過,不足為奇。
至於控方傳召作供的兩名美心餐廳食客,裁判官指他們是獨立證人,不認識被告及事主,其中一人拍片,拍下被告拍事主肩膀,捉她的手簽寫授權文件。裁判官認為兩人誠實可靠,食客僅短暫觀察便得悉事主智力有問題,裁判官聆訊期間觀察她亦發現相同情況,而被告案發時與她長時間接觸,卻聲稱不知道她是智障人士,裁判官不相信被告說法。
裁判官續指出,被告起初向警方稱不知道事主是否明白協議內容及不知她的精神狀況,其後接受錄影會面稱已經向她清楚解釋條款內容,裁判官認為其說法前後不一,裁定被告明知事主智力有問題,利用她的弱點施加不當影響,作出威嚇性的營銷行為,裁定他罪名成立。
辯方指被告沒有非法禁錮事主,不會重操故業,現從事地盤電工,重犯機會低,且事主沒有經濟損失,望能判罰款或社會服務令。辯方要求法庭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指被告有悔意,但遭裁判官當場拒絕。裁判官將案押後至本月29日,等候背景報告判刑,其間被告須還柙。
案件編號:FLCC458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