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人同年5月26日覆診,被告再處方28日同款藥物給投訴人。投訴人其後發現,藥袋寫上藥物有效期是覆診當天,如病人之後繼續服用,藥物將會過期。
病人隨後向醫委會投訴。醫委會聆訊指,香港醫學會刊出的「良好配藥操作手冊」清楚列明,監管配藥由醫生負責,要確保及計算所配之藥物直至最後一次療程時,仍未過期和失效。醫委會認為被告的失誤,低於香港註冊醫療人員應有的水準,裁定被告專業失德罪成。
被告選擇不抗辯。醫委會考慮被告紀錄良好,配合聆訊,事後也採取改善措施,避免事件再發生。醫委會認為是個別事件,裁定向被告發出警告信,目的不是要懲罰被告,而是維持公眾對醫療專業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