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6.12搬鐵馬 商人認非法集結囚兩周 律政司求加刑被拒
非法集會覆核刑期抗暴之戰
【新增裁決理由】
市民去年6.12到金鐘一帶集會,力阻送中惡法直上立法會大會恢復二讀,遭警方以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驅散。當日有商人路經現場,聲稱受現場氣氛影響,聽從他人指示將鐵馬搬到政府總部對開,及至本月初在裁判法院承認非法集結罪,被判即時入獄14天。律政司不滿判刑過輕,質疑裁判官判刑時沒考慮他人的暴力行為,提出刑期覆核,直指「根據控方經驗」應判監最少兩個月。裁判官林子勤今早聽罷陳詞,拒絕律政司申請,維持原判。
官直言若僅考慮被告參與程度 只適合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裁判官林子勤宣讀裁決時重申,他判刑時已考慮了他人使用暴力的因素,而非只是考慮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亦沒有偏離上訴庭相關指引,認為控方誤會了其判刑理由。林官更指,若判刑時只考慮被告的參與程度,被告只適合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至於控方認為刑期過短,林官指上訴庭及終審法院在黃之鋒重奪公民廣場案的判詞言明,非法集結形式多元,故難以訂下量刑基準;法庭判處被告監禁,在刑期長短上仍有很大酌情權。林官亦認為,判被告入獄三星期,已可向被告本人以至社會人士起到強烈阻嚇作用,顯示即使被告背景和品格良好,並有正當職業等,一經定罪仍可被判監禁式刑罰。
基於上述理由,林官拒絕控方的刑期覆核申請,並批准辯方取回訟費。如控辯雙方未能達成共識,則交由聆案官評定。辯方透露,所涉訟費超過三萬元。
控方今早播放當日衝突的現場閉路電視片段,指在夏愨道的人群向警方掟雜物,其後另有人從龍和道向警員掟雨傘及雪糕筒等。控方指稱,夏愨道人士投擲雜物後,被告必然知道現場已出現暴力行為,惟他仍搬動鐵馬。
裁判官林子勤月初判刑時指,沒證據顯示當日其他暴力行為與被告有關。惟控方認為,非法集結的人數為三人或以上,林官判刑時過份着重被告本人的行為,做法有錯,認為法庭判刑應一併考慮其他在場人士的暴力行為。
林官聞言反問控方,如將他人所為加諸被告身上,上訴庭曾否指明應如何判刑,控方坦言沒有。林官再指,上訴庭只要求對被告判罰須更具阻嚇性和懲罰性,而他已判本案被告即時監禁,再反問:「仲有啲咩可以再嚴重啲?」
控方則指,重點在於刑期長短,認為法庭考慮他人作為後,應判被告監禁至少兩個月。林官問控方此刑期是如何得出,控方只謂是「純粹根據控方經驗」。林官表示,判刑理由不能照寫是依據控方經驗作判刑。
辯方大律師伍穎珊反對控方申請,指法庭判被告即時監禁,已體現上訴庭及終審法院就非法集結案頒下的判刑情況,又認為每一宗非法集結案情均獨特,上訴庭及終審法院因而才沒有訂立明確量刑指引。辯方亦質疑,控方未能就其建議的判刑提供相關資料,更謂:「點解唔係個半月?點解唔係三星期?」強調法庭以三星期監禁作量刑起點,做法合適。
商人被告庾家駒(33歲)承認去年6月12日在添華道政府總部外連同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案情指當天下午約3時,被告身處示威者中,沒戴口罩的他將鐵馬搬到政總對開。至去年8月被告被捕,警誡下保持緘默,警方在其住所撿獲他犯案時所穿的黑褲及波鞋。
裁判官林子勤本月初判刑指,根據案例不宜判被告社會服務令,惟沒有證據顯示當天的其他暴力行為與被告有關,認為被告案中暴力程度不高,接納他只是路過,僅搬動鐵馬阻礙警方推進,沒造成他人受傷或財物損失。林官以三星期為量刑起點,基於被告認罪,判他入獄兩星期。
律政司不滿判刑過輕,上周去信法庭,依據《裁判官條例》第104條,就有關判刑提出覆核,指判刑犯下原則性錯誤或明顯過輕。而鑑於刑期只有14天,律政司更要求在被告獲釋前盡快安排聆訊。據了解,被告預計明天出獄。
-----------------------------
打國際線 《蘋果》英文版免費試睇
按此了解更多 英文版已登錄新版《蘋果》App
按此下載/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