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岑子杰覆核6.12警亂射催淚彈 大狀質疑為懲罰市民

蘋果日報 2020/06/29 15:29

岑子杰抗暴之戰司法覆核催淚彈

政府去年無視6.9百萬人上街抗議送中惡法,堅持於6.12二讀,引發激烈衝突,警方動用橡膠彈、催淚彈等武器對付示威者,就連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中信大廈和平集會,亦遭催淚彈夾擊,導致群眾恐慌走避,險象環生。民陣召集人岑子杰早前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警方使用非法武力。案件今開審,岑一方強調,警方發射催淚彈作驅散前,必須給予警告,並且留有逃生路線,否則會導致群眾恐慌,但警方當日卻直接向人群發射,違反警方一貫的守則,質疑此舉是為了懲罰市民。
申請人包括民陣召集人岑子杰和參與當日中信集會的市民楊國明,答辯人則是警務處處長和律政司司長。政府一方委騁三名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黃佩琪和張天任作代表,申請人則由資深大狀李志喜、大狀譚俊傑等代表。
大狀:應區分和平及暴力示威者
李志喜陳詞指,民陣6.12當日位於中信廣場外的集會獲發不反對通知書,位置由警方決定,與立法會示威區相距大約100米。她反駁政府於書面陳詞中指,中信集會為暴力示威者提供「安全避風港」,認為警方有責任區分暴力示威者與和平守法示威者,亦要保障守法無辜的示威者行使集會示威的憲法權利。她指政府以「示威者」統稱所有示威集會的市民,並不公平,等同視所有市民為潛在犯案者。她舉例,一個殺人犯混入普通市民當中,警方亦不應該視市民為協助和教唆殺人犯。
警方驅散行動是否合法,李指需視乎行動前有否警告市民,並確保警告成功向市民傳達。李在庭上讀出警方訓練守則,若使用催淚彈作驅散會導致群眾更為憤怒,理應嘗試採取其他方法;而發射前,必須確保群眾有合理的逃生路線,但警方當日卻直接向人群發射,違反警方一貫守則。
李志喜自言嚐過催淚彈 指會引起恐慌
她表示法官或許未曾經歷過催淚彈,但她自言試過,催淚彈會令人失去視力和方向,造成恐慌。當集會市民被驅散時受到催淚彈夾擊,最低程度一定會恐慌,何況無路可逃。李不禁質疑:「竟然這樣大膽,不給他們逃生的路線?」更反問這樣做是為了懲罰市民,抑或遵照警方守則。她直指,警方當日向中信外集會發射催淚彈的行動非法及違憲。
終審法院在「周諾恆案」探討過《公安條例》,李指條例第17條「警方規管集會、遊行及聚集的權力」,正正是容許警方辨別和平示威者,以及破壞社會安寧或威脅破壞社會安寧的人士;按照條文,警方行動前應向示威者「作出或發出」命令,若示威者拒絕遵從才驅散。若有示威者在立法會示威區向警方掟磚後跑向中信,也不代表整個中信集會必須終止或遭武力驅散,只要市民仍然以和平非暴力方式集會,理應容許留在原地。聆訊下午繼續。
【案件編號:HCAL267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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