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今日
關於我們

掟臭魚治案高院拒律政司上訴 吳文遠稱香港勝在司法獨立 籲6.9上街

蘋果日報 2019/06/06 13:02

吳文遠梁振英司法獨立

社民連主席吳文遠2016年向時任特首梁振英投擲「臭魚三文治」示威,擊中梁身後的警察,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監三周,但上訴成功脫罪。律政司認為處理上訴的法官根據從未有人提出的爭論點以裁定吳脫罪,沒給控方回應機會,就此申請上訴終院的證明書。法官今頒下判詞,駁回申請,直指所謂的新爭論點,其實是控方有責任證明的控罪必要元素,而吳文遠早在原審時已觸及,上訴時控方不回應,是控方的選擇,不能投訴法庭沒有給予提示或機會。
律政司仍可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並已經申請,惟尚未排期處理。吳文遠到高院領取判詞後發言,再次批評律政司選擇性檢控,傲慢地以為可用打壓手段順利將他入罪。他相信終院不會受理律政司的上訴。
吳又指,若有人在香港被控告,尚且可循獨立的司法制度翻案;惟一旦《逃犯條例》修訂成功通過,港人便要面對內地的不公義司法制度。因此,他呼籲市民本周日(9日)上街遊行,抗議修例。
案發於2016年9月4日立法會投票日,吳文遠示威爭取全民退保,向前往票站的梁振英投擲臭魚治。梁閃開,身後的署理總督察劉泳鈞伸手擋隔時被擊中。控方指吳原意襲擊梁振英,基於「惡意轉移」原則,構成襲擊劉的罪行。
處理上訴的法官邱智立分析,假如劉知道不會被三文治擊中或判斷不到,只因習慣或本能而伸手阻擋,法律上不算受襲;而基於證據不足以判斷劉的心態,案件存有疑點。律政司不滿,認為原審與上訴時均沒有討論劉是否被襲的證據問題,法官未有給予機會控方回應,卻基於此作出裁決,違反自然公正原則,遂向邱官申請上訴證明書,以上訴至終審法院。
邱官今拒絕批出上訴證明書。判詞指,律政司選擇不控告吳襲擊梁振英、亦即吳明顯想襲擊的對象,反而選擇依賴惡意轉移去控告吳襲擊劉,就必須證明劉會被三文治擊中,或劉憂慮自己會遭受即時非法武力。控方有基本的舉證責任並說服法庭,讓法庭信納控方已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所有控罪元素。劉有否被襲是控方必須考慮的課題,不論被告有否就此爭議。
邱官續指,更重要的是,吳早在原審時已質疑惡意轉移是否適用,當時吳解聘大律師親自陳詞,指出不肯定劉是否主動接觸或同意被擲三文治,及劉被擊中是否因梁振英閃躲造成。換言之,劉有否被襲,並非新的爭議點。控方未有就一個控罪的必要元素、以及被告直接或間接提出過的爭論點作出陳詞,是控方自己的選擇,不可以投訴法庭沒有提示或給予機會他們這樣做。
判詞又指,在控方援引的案例中,終院指法官有責任就案中出現的「新事項」提示控辯雙方回應,惟本案上訴得直的理由並非基於「新事項」,更不是一些異常或出人意表的爭論點,而是基於控罪的必要元素。因此,律政司提出的法律議題並不反映本案情況,法庭拒絕頒發證明議題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上訴證明書。
【案件編號:HCMA595/17】
記者 勞東來
-----------------------------
新聞有價 你肯為《蘋果動新聞》付幾多錢?
https://hk.adai.ly/QDTT6y5m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