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第226章《少年犯條例》第15條,即使法庭信納任何16歲或以下的少年犯有罪,除非相關罪行的條文另有規定,法庭有權以撤銷控罪的方式處理案件。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由於一般少年犯面對的控罪相對輕微,若感化官認為被告屬初犯、家庭背景良好,則獲撤控的機會較高。另外,被告年紀越輕,法庭越有機會認為他少不更事,傾向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故撤控的機會亦越高。
至於交付成人法庭受審的少年犯,該名少年犯的代表律師可於審訊完結後,向裁判官申請移交案件至少年庭處理判刑。惟若控罪及案情嚴重,例如牽涉暴動等罪,裁判官或會認為不適合將案件移交少年庭。
■記者劉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