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草案的第六章,對有關問題作出清晰規定,指業主可「共同決定選聘或解聘物業管理公司」,只要一半業主同意,就可解僱不滿意的物業管理公司。而屋苑內的公共地方由業主共有;屋苑內的車庫、車位亦應「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亦即由業主所有。業界指,這項條例定明業主的所有權,避免再出現物業管理公司「妹仔大過主人」的情況。
《草案》同時規定「私人對其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等動產和不動產,享有所有權」。香港台灣工商協會董事陳自創指,草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外商的私有產權。他說,由於目前沒有相關規定,有關房地產買賣均屬合約性質。這使民眾在面對當局的公有權力時,沒有任何談判空間︰「任何情形都可以發生,如果政府有需要就可以低於市價來買下你的物業,你根本沒有討價還價的空間。」
專門打房地產官司的內地律師秦兵指《草案》內有關徵地補償規定,根本發揮不到應有作用,政府要保障民眾的私有財產,必須藏富於民︰「讓農民可以自由買賣土地,這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