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但打擊恐怖分子也用不着這麼廣闊的刑責,聯合國安理會也沒有對任何政府要求訂出這樣子的罪行。
在條例草案審議過程中,人權組織早已指出這個謬誤,政府亦已承認有錯誤,自動提出了修訂,但修訂案意外不夠票通過,卻要堅持通過原文,使原有的錯誤成為有約束性的法例,如此反恐立法,怎能不受批評?
但其實不只這項條款,還有其他問題相同的條款,同樣涉及不知情也可以入罪,例如向政府懷疑是恐怖分子或與恐怖分子有聯繫的人或組織,提供資助或服務,哪怕是一飯一衣,醫療或法律協助,也可能負上刑事責任,連「保皇黨」的一些中堅分子也感到無法支持,事先通知不會投票的,也是照通過如儀。本來多花點時間精神,就可以達致較健全的法例,又何苦蠻來,視惡法如外交送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