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早於2006年定下判刑指引,若被盜款項為300萬至1,500萬元,可判監5至9年;高於1,500萬元,可判監10年以上。兩年後,上訴庭將5至9年的判刑修訂為5至10年,指引沿用至今。
被告的銀行戶口在案發後被警方凍結,現有210萬元,控方會申請充公,但考慮到滙豐有意循民事向被告追究,故會跟滙豐商討,法官將充公令聆訊定於10月13日提訊。滙豐已向兩名客戶賠償1,583萬元。
偷竊事件發生於2012年8月14日,三名男女先後到兩家滙豐分行,由其中兩人以假護照冒充兩名長居內地的滙豐客戶,從兩人的戶口分別將1,100萬元及450萬元轉走,客戶發現存款被盜後報警。
警方調查發現,被告於2012年7月27日起,頻頻登入銀行內部電腦系統,查看受害客戶資料,至竊案發生前幾分鐘仍在緊密監察。警方將她拘捕時,發現她藏有另外三名客戶的電腦打印資料,手機更有受害客戶的護照資料。她在警誡下稱只負責查看客戶資料,已獲150萬元報酬,打印資料則會交予犯罪集團。
不過,被告在庭上辯稱遭警方恐嚇,否認曾招供,又傳召元朗天鴻燒鵝店老闆男友張天令替她辯護,指被告戶口的巨款是他給被告買樓結婚之用。
案件編號:HCCC39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