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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毛立會搶文件案 律政司上訴得直 上訴庭:特權法可用以控告議員

蘋果日報 2020/06/02 11:54

立法會發展局長毛特權法馬紹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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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毛」梁國雄2016年擔任立法會議員期間,在發展事務委員會上不滿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未能提供資料,搶去馬紹祥置於桌上的文件,事後被控違反立法會特權法下的藐視罪。原審裁判官及後直指該罪不能用以控告議員,裁定梁國雄毋須受審。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早前聽罷陳詞,今頒下判詞,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判詞指議員若作出藐視罪中的擾亂行為,不能因特權法賦予議員言論自由而免受追究,該罪名可用來控告議員。案件發還裁判法院,完成餘下審訊程序。
梁國雄受訪稱,上訴庭未有正面駁倒他的理據,有意上訴,會諮詢律師意見。對於案件將發還裁判法院審理,梁自言對案情事實無甚爭議,但因不同意上訴庭的法律觀點,故他不會認罪。
梁國雄有意提出上訴 「其實係政府凌駕法律」
上訴庭判詞有謂,賦予議員特權的原意不是置議員於法律之上。梁國雄解釋,他並非主張議員凌駕法律,議員同樣受一般刑事罪行規管,只是認為與議會程序有關的行為,不應由法庭審理。事實上立法會有嚴厲的紀律處分機制。
梁指出,假如議員令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便可能觸犯藐視立法會罪、任何人都可舉報的話,則平常的議會爭論也可能違法,「根本開唔到會」。
梁國雄又指,案發後時任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促請立法會主席追究,但連主席也不認為他干犯了任何罪行,結果政府報警,由律政司動用本是保障議員的特權法來檢控他。梁認為「其實係政府凌駕法律」,並指事件反映林鄭月娥小器無知,不知道如此動用特權法會妨礙議員正當議事,產生「蝴蝶效應」,一如林鄭推動逃犯條例時所犯的過錯。
上訴案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審理,判詞由潘官撰寫。潘官於判詞中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規定,議員享有言論和辯論自由,不受法律追究,而言論自由包括自由選擇表達方式,但並非毫無限制。法庭判斷議員特權的界限時,既不能太窄,使議員因害怕被控告而過度約束自己;但也不能太闊,以至不能制衡和阻嚇議員的不當及違法行為。
官指立法原意絕不可能容許議員破壞會議秩序
判詞指出,賦予議員特權,原意並非將議員置於法律之上,而是要確保議員履行職務時不受外界干預,無懼被人以法律程序報復,以營造安全莊嚴的環境,讓立法會事務有序有效地進行。
上訴庭指出,特權法的立法原意,絕不可能是容許議員破壞會議秩序,侵犯其他議員的言論和辯論自由。只有抵觸特權法初衷的行為會被禁止,議員仍有絕對言論自由,不同意會產生寒蟬效應。
梁國雄一方指,1985年制訂特權法,目的是將當時的議員權力和特權編寫為成文法則,無意增添新法律,而當時立法會不具備權力懲處干擾會議的議員。判詞回顧立法歷史,指特權法實有引進新罪行,包括梁國雄被控的第17(c)條藐視罪,以加強維護立法會的秩序和紀律。
代表梁國雄的大律師吳靄儀又引用不干預原則,強調議會全權管理內部事務,不受法庭干涉。上訴庭則引述1985年審議特權法草案時,政府明言將侵犯議會特權的行為交由法庭處理,不由立法會自己審理,結論是立法會經考慮後有意「鬆綁」不干預原則,向法庭讓出原本由立法會獨佔的懲處權力;法庭獲得對藐視議會行為的刑事司法權,而立法會保留權力作出紀律行動。
條文中「任何人」一詞 必然適用於控告議員
判詞續指,鑑於立法原意和條文中「任何人」一詞,特權法藐視罪必然適用於控告議員,而不只是針對非議會成員之人。原審裁判官裁定相關罪名不能控告議員,實屬犯錯。此外,根據立法目的,藐視罪亦不只適用於研訊作供程序,而是涵蓋所有程序。
長毛因在會議上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被律政司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票控一項藐視罪。時任裁判官嚴舜儀前年3月裁定,特權法保障議員享有絕對的言論及辯論自由,以確保議會能有效發揮功能,控告議員藐視或造成寒蟬效應,裁定律政司引用的條文不適合用來控告議員。及後律政司提出上訴,裁判官遂將案件押後,等待有上訴結果後才恢復聆訊。
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早前於上訴聆訊中陳詞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之目的,是確保議員能夠有秩序、無畏無懼、有效並莊嚴地履行職責。他指議員言論不受法律程序追究,發表言論的方式也受保障,惟豁免權有限,並非絕對,否則可能侵犯其他議員的權利,影響其他議員履行職務、以至立法會整體運作。只有不破壞秩序或構成妨擾騷擾的言行,才會受豁免權保障。
【案件編號:HCMA520/18】
記者 勞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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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毛梁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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