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禮指由於裁判法院的權限只可下令每位被告賠償最高10萬元,且控方並無詳列損毀物品價值,衡量各被告的財政能力後,決定不作任何賠償命令,並指控方如有需要,可循民事追討。
4名被告為鄭陽(18歲)、戴志誠(24歲)、張智邦(23歲)及石家輝(24歲),分別報稱廚師及無業人士。案情指去年11月19日凌晨,多名戴面罩示威者聽聞立會審議網絡23條,在立會外用鐵馬撞擊大樓入口。其間4名被告分別用鐵馬撞穿大樓玻璃及石門,又擲石塊及渠蓋,事後被警員認出被捕,警誡下承認犯事。
案件編號:ESCC3985/14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