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莊泳於2011年6月,透過被告為兒子購買一份月供2萬元的儲蓄保險,每月供款由莊泳的銀行戶口中扣除,惟及後蘇黎世發現由被告提供的水費單及銀行月結單的副本是偽造而成。根據控罪書,該三份副本的住址均為被告位於北角豪廷峰的住所,惟文件上的姓名卻非被告,而是莊泳,疑有人在正本上「做手腳」,將被告姓名換上莊泳製成副本,被告涉使用這些假副本處理莊的保險事宜。
41歲的莊泳,於92年巴塞隆拿奧運會為中國隊贏得100米自由泳金牌。她退役後與友人創辦多媒體上市公司,現為公司副董事長。
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指,凡於香港投保的保單,投保人並須填寫香港通訊地址,但不能以保險經紀的住址申報,他說:「過往曾有保險經紀用自己嘅地址幫客戶填報保單,保險公司有權指該保單失效。」被告否認三項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押後至2月19日進行預審。
案件編號:ESCC25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