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對沖】政府財政承擔增至172億 為僱主提供兩層補貼
MPF強積金補貼取消對沖
【新增消息】
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以及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今早約見商會代表交代取消對沖新方案,據了解,政府在會上提出會將補貼僱主的金額,由預算案時提出的150億元增至172億元,補貼過渡期由10年延長至12年,並會提供兩層補貼。至於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月薪比率則不變,維持以月薪三分二計算。
新方案又規定僱主每月需額外供款1%工資至新設的專項戶金,用作支付日後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政府計劃透過強積金管理局將會實施的「積金易」電子台收集及發放款項,以減低僱主的行政工作及成本。新方案也設豁免安排,如僱主5%強制性強積金供款外,自願為僱員作出比率1%或更多的供款,可獲豁免設立專項儲蓄戶口。儲蓄安排設有封頂機制,當專項戶口的儲蓄金額達至總薪酬的15%,僱主就毋須再注資入戶口。政府又訂下12年補貼期的原因,是認為僱主利用十多年時間累積儲蓄,將足以應付日後新增開支。
據了解,政府為減輕僱主特別是中小微企的負擔,會設立雙層補貼,在法例實施後首三年,政府會資助僱主50%遣散費及長服金開支,之後會按年遞減資助金額。假設遣散員工行動在法例實施後首三年進行,涉及遣散費開支50萬元,政府便會補貼25萬,餘下25萬元,僱主要動用專項戶口的儲蓄,但假如專項戶口也不夠錢支付,政府就會啟動第二重補貼機制,假設當時專項戶口只餘10萬元,餘下的15萬元政府會負擔當中一半即7.5萬元,尚餘的7.5萬元僱主要自掏腰包。換言之,政府最終補貼金額達32.5萬元。
消息指,法例實施後第4年起,政府的補貼會由50%減至45%,即每年減5個百分點,直至第12年減至5%,第13年起就沒有補貼。根據新方案內容,若在補貼期內,僱主的專項戶口的結餘,不仍足以支付計及第一層補貼金額後需付的遣散費或長服金,可申請第二層補貼,會按不足支付的金額作補貼,比率與第一層補貼相同。
假如在取消強積金對沖後,僱主需遣散員工,扣除劃線前可對沖的強積金供款,遣散費仍需60萬元,在獲取第一層補貼50%即30萬元後,其專項戶口仍不足以支付員工遣散費,便可申請第二層補貼,即尚欠30萬元的50%,即15萬元,合共獲補貼45萬元,佔需支付的遣散費75%。政府認為,兩層補貼主要惠及中心微企,尤其在首3年及7年,政府補貼最高分別可達需付的遣散費或長服金75%及逾50%。
根據政府的數據分析及估算,取消對沖實施後,整體僱主需就遣散費或長服金作出的補貼差額,首年為2,100萬元,若聘用少於10名僱員的僱主,則需補貼1,200萬元;第10年則分別為12億元及7.5億元,到了實施後第20年分別增至23.42億元及15.05億元。在第20年,每名需作出補貼差額的僱主,平均支付金額為30.6萬元;若聘用少於10名僱員的僱主則為21.9萬元。
消息人士指,政府是根據過去20年本港經經濟狀況訂出補貼金額,「如果未來十年出現兩次沙士,三次金融風暴,補貼金額會就肯定會多過172億元」。對於商界不滿政府12年的補貼期太短,消息人士表示,設立12年的補貼期,其中一個考慮因素是為免對未來幾屆政府過構成沉重經濟壓力,粗略估算,若補助期由12年延長至13年,政府財政承擔需加8%即是13多億元,由13年延長至14年,又要額外多逾13億元。消息人士形容,延長補貼期「永遠可以討論」,但承認有難度。
對於商界指政府現時的補貼模式,會引發裁員埋單潮,消息人士認為有關情況不會出現,由於現時領取遣散費及長服金的上限為39萬元,如僱主解僱長年資員工後再重新聘用,僱主便要先後支付兩次上限為39萬元的離職賠償,隨時得不償失。
消息人士又指,雖然新方案推行首三年政府補貼僱主的金額達75%,之後就一直遞減至第12年僅得9.75%。但由於遣散費開支會隨員工年資而以倍數增長,員工年資越長,涉及的遣散費開支便越多,雖然資助百分比會越來越少,但僱主實際取得的資助其實越多,相信識計數的僱主,應明日越遲炒人越有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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