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在香港困難的五十、六十年代,男人拋妻棄子,家小生活陷入困境,婦女迫得孭着拖着幼小,到民政署泣訴,要求父母官代出頭追討米飯。這是如何羞辱落後!幾十年過去了,社會一定要找到文明的解決方式,我自己身為律師,法律程序若幫不上忙而徒為受害人增添痛苦,我感到有更大的責任關注其事,雖然這是超出草案委員會的職權範圍,要以其他渠道處理。
政府和法庭方面的困難我當然理解,贍養費令是法庭頒發的,執行或修改都難免牽涉法庭程序,法庭程序一定要讓對方有說話的機會,而且涉入法律,就會傾向複雜而專門。現時絕大部份的個案,追討不到所欠贍養費的原因是前夫失蹤或無能力支付,並不是簡化或稍為改善一下程序就能解決的。
但面對這麼多婦女和兒童的痛苦,這麼深廣的社會問題,我們就要不管多理解也須找到答案,以前提出的中介贍養費管理局建議若不完善或行不通,那麼我們就須着手改善。立法會不乏有心人,應做得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