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中」導火線●不斷更新】傳陳同佳出獄後赴台自首 台律師:未必判死刑
台灣陳同佳抗暴之戰
(新增內容)涉嫌在台灣殺死女友潘曉穎後潛逃回港的陳同佳,因洗黑錢案被判入獄29個月,最快本月23日獲釋。據《星島日報》引述消息指,有牧師到監獄勸服陳同佳出獄後到台灣自首,而陳自知犯下大錯,願承擔罪責,出獄後會留港一段短時間與家人相聚後到台灣,但就希望台灣當局能保證不判處死刑。據悉,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法政牧師曾到監獄,勸導陳同佳到台灣自首。
《星島》報道指,近月有牧師多次到壁屋監獄探望陳同佳,並建議他考慮出獄後到台灣自首,陳同佳原則上答允,但就希望不會被台灣當局判處死刑。報道又謂,台灣方面的律師早前曾到港,與陳同佳商討案情。報道表示,陳同佳對死者潘曉穎的父母表示最大歉意,希望獲原諒,亦對自己引發軒然大波感到內疚,希望到台灣自首的決定有助令社會平息事件。至於陳同佳父親,經過多次與律師和兒子商討後,亦同意陳自首的決定。
●台陸委會今日表示,針對外傳港女命案疑兇陳同佳即將在港另案刑滿出獄一事,陸委會已留意到港府主管部門的發言;對於此案,台灣主管機關昨日也明確表達立場,呼籲港方秉持追訴殺人犯罪的執法立場,依其法律程序積極續押偵辦。台方將在對等、尊嚴及互惠的基礎上,提供相關證據,以便港府充份掌握事證,依法追究罪嫌刑責,以實現公平正義。
●台灣法務部重申,陳同佳涉嫌的殺人罪屬萬國公罪,港方應在陳同佳刑滿釋放前積極續押追訴,台灣將在對等、尊嚴及互惠基礎上,迅速提供該案在台證據,使港方充份掌握全案事證,以查明真相,依法究責。
●台灣律師劉炯意向《蘋果》表示,台灣方面不可能與陳達成協議,沒有討價還價的空間:「不可能說我要認罪,你(法院)要判我多少,我才要歸案」。他又指,陳不符合台灣法例中「自首」的條件,「刑法」中的自首是不知犯罪人為何殺人前,疑犯主動投案:「這個案子已經很明確知道是陳,所以他不符自首條件。」
對於在台觸犯殺人罪的判刑,劉律師說,台灣法院要判處被告死刑,案情要極端惡劣,而在台殺害一個人不容易判死。他舉例,2016年4歲女童小燈泡當街被男子王景玉殺害,身首異處;2013年醃頭案,被告陳佳富殺害胞妹,分屍後頭部用鹽醃住,最後2案被告均被判無期徒刑,故他認為陳不會被判死刑。他又指,台灣一直推動「修復式司法」,修復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心理創傷,如果陳同佳與死者家屬達成協議,甚至取得諒解,以案情來說陳有機會被判25年至30年有期徒刑。台灣法例有假釋規定,如果陳被判無期徒刑,最高服刑滿30年可辦假釋,有期徒刑則服刑1/2可辦假釋。
●偵辦港女命案的士林地檢署表示,未收到正式通知,無法確認消息真偽,也無法保證陳同佳到台自首後一定不判死刑。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長蔡秋明指,陳同佳若到台投案,將依法交由檢警偵辦和法院審理,目前無法針對刑度問題做定論。律師施雅馨分析,《刑法》規定自首得以減刑,但陳同佳不符合自首條件,但他到台投案可佐證有悔過之心,法官科刑時若考慮這點而酌予減刑,就可能不判死,但法官可能認定陳同佳手段兇殘,一屍兩命,且犯案後立刻返港,利用司法漏洞躲避追緝,所以仍有判死刑的空間。
●台灣當局為何在此時間點談及此案,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李曉兵向環球網記者分析,此案可能成為「無頭案」,旨在推卸責任給港府,故作姿態,否則沒法向台灣人交代,「為防止出現無法向民眾正常交代的情況,只能搶先把責任推卸掉,減輕法律和道義責任」。
香港與台灣司法制度截然不同,根據台灣《刑法》二十二章「殺人罪」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者可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台灣《刑法》追訴權時效原本限定為30年,立法院今年5月通過《刑法》部份條文修正案,犯發生死亡結果的殺人罪等,不再有刑事追訴權時效限制。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目前被台灣當局通緝,時限長達37年6個月,至2055年。
台灣法務部昨日發表聲明,呼籲港府秉持追訴殺人犯罪的執法立場,在陳同佳獲放後積極續押追訴。法務部同時提到,士林地檢署透過法務部經由陸委會向港府提出2次司法互助協請調查取證,未獲回應;而陳同佳於案發後潛逃回港,經士檢發佈通緝,透過法務部經由陸委會向港府提出遣送被告到台接受偵審,也未獲回覆。
台灣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昨日亦表示,陳同佳疑似在港就有預謀迹象,港警掌握未提供台方的證據,應積極續押追訴。
《星島日報》/環球網/台灣《蘋果新聞網》/《蘋果》記者/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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