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今日
會計師獲准以利得稅評稅 稅局不服提上訴
蘋果日報 2017/09/20 13:27
薪俸稅
稅局
利得稅
會計師
曾於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HKU SPACE)任職講師的註冊會計師,在2010至2011年度申報入息為36.3萬元。他在同一年度另曾替香港會計師公會當工作坊導師及評分員,獲50,400元報酬,但未有申報。評稅主任其後將他從會計師公會所得的報酬定為薪金,按薪俸稅計算,向他徵收17%稅款,即8,568元。會計師不滿提出上訴,獲稅務上訴委員會裁定上訴得直,評定該收入是因其專業而產生,故應以利得稅評稅。
稅局不服判決,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指會計師跟從公會指示工作,故與公會屬僱主僱員關係,應以薪俸稅來評稅。涉案會計師彭輝(譯音)今親自上庭應訊,表明立場中立,但認為本案或會影響其他案件的評稅方法。案件擇日宣判。
根據2010至2011年度的稅率,薪俸稅稅率為17%,利得稅則為15%,兩者相差2%;若以彭在公會的收入計算,兩者稅額相差約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