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事主年約25歲,皮膚白皙,相貌俊俏,控方指事主為設計師,每日均到灣仔上班,事發時約早上9時,每當事主步離車廂,被告便趨前握向事主下體,才步進車廂。事主認得被告,並將事情寫在日記上。
直至10月23日,事主在車站再遇被告,認為對方欲再度非禮,於是報警,警方派員於11月2日陪事主在車站守候被告,同日將他拘捕,被告警誡下承認犯案。不過,辯方指被告剛被捕時心煩意亂,加上探員曾誘他認罪,以得到保釋,故被告將挑戰警誡供詞的可信性。
鑑於被告連番作案,控方認為被告明顯認得事主,一度反對被告保釋外出,擔心被告再犯。辯方則提出,被告不認識事主,並願意保釋期間不乘搭地鐵,改由灣仔步行至中環上班。裁判官最後准被告以現金8,000元保釋外出,不可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及定時到警署報到。
案件編號:ESCC482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