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須經在席三分二議員通過

蘋果日報 2018/04/28 00:00


【話你知】
根據《基本法》及立法會議《議事規則》規定,若有立法會議員有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行為,只要立法會經在席三分二議員通過譴責動議,立法會主席即可宣告其喪失立會議員資格,不過要走到這一步仍有多個程序要通過,而且要有三分二議員支持譴責動議,亦不容易。
若要根據《基本法》第79(7)條褫奪立法會議員資格,先要有議員提出相關譴責動議,再根據《議事規則》第49B(2A)條成立一個調查委員會,委員會由1名主席、1名副主席及5名委員組成,立會主席按內務委員會決定作任命。委員會就動議所作指控及相關事實,是否足以構成譴責理據提出意見,再交立會全體大會,只要有三分二議員通過譴責動議,立會主席即可宣告有關議員喪失議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