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認為,客戶在已正常繳費的情況下遭停止服務,即使合約註明電訊營辦商有權隨時終止服務,客戶仍可向營辦商追討損失。
「如果電訊公司喺簽約冇幾耐就發現出錯,短時間內終止服務,都話合理啲!但經過幾個月咁長時間先發現,客戶喺呢段期間又正常用到,消費者使用呢個服務嘅時間愈長,投資愈大,損失就愈高。」
黃國桐指出,即使這類標準合約,通常由服務提供者訂定,消費者利益未受全面保障,但仍可視情理推翻不合理條款。「就算合約條款,保障到公司唔使負責,但可以由公平原則睇雙方嘅抗衡力量,係咪淨係着數埋一邊,繼而推翻原來保障服務提供者嘅條款,向佢追討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