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經局常任秘書長利敏貞,2018年2月曾於「電視及聲音廣播規管制度檢討」記者會中,提及因免費電視有獨特社會責任,如每星期要播指定時數的指定節目,也要免費播放由政府提供的廣播內容,如政府宣傳短片、教育電視,或港台節目。因此廣播商變相比電訊商有更大優勢,「是一毫子頻譜使用費都唔需要畀。」利當時更舉例指,若以電訊商流動服務作比較,每一兆赫頻譜使用權的拍賣價,就可能達5,000至8,000萬元。
目前通訊局政策有轉變,商經局發言人回覆《蘋果》查詢時指出,免費電視持牌廣播機構須履行獨特社會功能,故一直以行政方式獲指配頻譜,不會被徵收頻譜使用費。有關安排並非基於持牌機構,須按通訊局指示播放某些特定節目而作出。商經局續稱,免費電視持牌機構播放港台節目的要求,最初於1990年引入,當時港台並無本身電視頻道,播放港台節目亦只是其中部份要求。現時已沒有充分理據繼續要求商營廣播機構,播放港台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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