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凍結星火】洗黑錢定罪視乎是否明知款項為犯罪所得 向被捕者支援平台捐款不屬違法
洗黑錢楊家誠星火
楊家誠涉洗黑錢逾7.2億元最為觸目,楊當年向終審法院上訴失敗,終院指控方只需證明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是犯罪得益仍去處理,已經足夠。
警方以涉洗黑錢罪名為由,高調拘捕網上眾籌平台「星火同盟」4名成員及凍結平台7,000萬元款項作調查,被質疑為政治打壓。過去本港屢有洗黑錢罪案發生,其中以前英超球會伯明翰前班主楊家誠,涉洗黑錢逾7.2億元最為矚目,楊向終審法院上訴失敗,最終被判監6年,並遭充公3.38億元款項。
曾收購《成報》及前英超球隊伯明翰的楊家誠,在2011年被捕。當時他被指,2001至2007年間,利用他和其父親共5個銀行戶口,清洗黑錢共7.21億元,控方曾指,楊的戶口共有963次個別的入賬紀錄。當時楊在原審自辯時曾稱,自己投資有道及有賭運,自己亦曾向存款人查詢過存款來歷,質疑控方未能證明他知悉涉案款項是黑錢。惟終院判其敗訴,指控方只需證明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是犯罪得益仍去處理,已經足夠。
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何旳匡指,洗黑錢案重點是涉案人,明知或合理地知道涉案款項,是否以犯罪途徑所得,「要睇事實決定,睇吓當事人知道啲咩,又唔知道啲咩」。香港法院幾乎每周都有洗黑錢案審理,但每宗案件性質不同,難以進行比較。他強調,洗黑錢罪的定罪基礎,是要涉案人清楚知道是在使用犯罪得益。警方現時針對「星火」案提出的理由,只是在解釋有跡象懷疑有洗黑錢可能,而凍結戶口作調查。
何旳匡續指,慈善機構同樣會接受匿名捐款,團體開街站接受公眾捐款也不會問明對方身份,眾籌平台向公眾籌募捐款「有乜可能話係收取犯罪得益呢?」 他又指,公眾向被捕者支援平台捐款,目的是支援被捕者生活及法律支援需要,捐款目的是為合法用途,不會因捐款而被指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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