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以被捕5小時後堵路片段證犯案意圖 官:對被告公唔公道呢?
港區國安法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罪
去年港區國安法正式生效翌日,⺠陣發起的7.1遊行被禁,但仍有大批市⺠自行上街表達不滿,最終逾300人被捕。有運輸工人在遊行前被警方截查,搜出鐵筆及剪鉗,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罪,案件今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控方將被告被捕5小時後的堵路片段呈堂,引來辯方及裁判官質疑。裁判官更問:「用五個鐘頭後嘅事,推論佢五個鐘頭前損壞財物嘅意圖,對被告公唔公道呢?」
被告曾嘉朗(22歲),報稱運輸工人,被指於去年7月1日在銅鑼灣白沙道4號外管有一支鐵筆及一把剪鉗,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辯方爭議控方傳媒直播片段及截圖的可呈堂性,指片中的堵路事件發生於被告被捕5小時後,也沒有拍攝到被告及案發地點,與本案沒有關連性,呈堂會對被告造成不公。惟控方堅稱,事前網上有人號召遊行,被告只是在行動前被捕,時間與地點上有密切關連。
不過,控方向法庭確認有關片段拍攝不到有人損毀財物,也拍攝不到被告或任何控方證人,只拍到路面上有磚塊。裁判官王證瑜質疑:「當係有放磚堵路,但都唔係損壞財物呀?」王官又質疑 :「用五個鐘頭後嘅事,推論佢五個鐘頭前損壞財物嘅意圖,對被告公唔公道呢?」
控方回應指,當日整個下午都是一件事的延續。王官追問被告被捕時遊行是否已開始,控方承認當時人群仍未聚集,但重申有網上召集。王官則指,現時庭上沒有證據基礎指出當日有人在網上號召遊行。
王官最後決定先傳召控方證人作供,再裁定有關片段的呈堂性。最終王官指片中沒顯示任何毀壞財產的行為,加上堵路事件發生在被告被捕後超過5小時之後,對被告的不公平性超越其證供價值,裁定片段和截圖不可呈堂。
負責拘捕被告的警員鄭子俊供稱,當日他軍裝當值,與同袍在銅鑼灣一帶高調巡邏,發現包括被告在內、迎面而來的三人調頭急步走,遂馬上截停三人。鄭從被告背囊中搜出涉案物品,並向他查問其用途。被告辯解謂「屋企做裝修」,但沒解釋攜帶物件外出的原因。鄭認為被告沒有合理解釋,隨即拘捕他。
鄭在盤問下承認,當日巡邏時沒有目擊任何堵路、縱火或刑事毀壞的行為。他亦承認沒在記事冊或書面供詞內提及過被告調頭走,解釋謂事發經過很短暫。辯方質疑:「但兩個唔關事嘅人你有寫,被告就冇寫?」鄭自言忘了記錄,但不同意被告當日沒有調頭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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