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裁決於前日出版的特區公報刊登。
終審法院就此宗案件作出的裁決即成案例,其作出的司法見解亦成為其他法院審理同類案件具指引性質。
案件發生在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日、三十三歲的鄧錦英女士在山頂醫院分娩後死亡。
法官指當日護士沒有為鄧錦英量血壓、沒有計算失血量、沒有察看子宮收縮的情況,有失誤地方。裁決書稱鄧在死亡之前,「在一個不確定的時段、遭受痛苦、焦躁和不安」。「死者丈夫因妻子死亡而身心遭受痛苦、情緒受到打擊,到今天情況仍然如此」、「死者兒子由於失去母親、失去母親的關心和愛護,也會非常傷心和痛苦,這種情況將伴隨他一生,因為其出生與母親的死亡聯繫在一起。」
這宗案件在行政法院是認為涉及醫院的合同責任。判衞生局賠償,衞生局向中級法院提上訴,敗訴後再上訴到終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