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引述多個銷售缺失的例子,如有持牌法團的監察粗疏,雖然有銷售程序手冊,惟因手冊並未覆蓋若干重要事項,而管理層又未能向員工提供相關指引守則。在員工培訓上,證監發現規模較大公司通常會有較完善的培訓給予員工,規模小的則透過密切的日常指導培訓員工。證監指出,有銷售員工在銷售結構複雜產品時,被發現未有相關培訓,另亦有職員在銷售新產品時未有相關培訓,變相令投資者承受更多風險。另外,亦有公司的主管人員獲批准審批相關交易,惟該高層卻授權予其小組員工作交易,並從中賺取佣金,傷害審核產品及投資者風險配對的獨立性。銷售前披露金錢利益亦有缺失部份,如有公司銷售產品時,向發行人就不同產品收2.5%至4.5%的佣金回報,惟卻只披露全部產品最高收5%佣金,降低銷售人對個別產品的回報披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