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女被告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官批處理證物警員態度粗疏有違專業
抗暴之戰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張天雁警員有違專業
市民去年11月悼念離奇身亡的科大生周梓樂,有女子在黃大仙祠附近被截查,袋中被指藏有士巴拿及雷射筆,遭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昨審訊時,揭露兩名警員處理證物時疏漏百出,收證物後沒即時記錄或輸入電腦系統,只放在無人記錄物品進出的櫃內。裁判官今裁決時直言,無法肯定證物沒受過干擾,列舉警員六大甩漏並批評兩人違反警例、態度粗疏有違專業,裁定被告無罪。
裁判官張天雁裁決指,偵緝警員林凱竣的第一份口供紙有兩項關鍵錯誤,寫錯由誰交來證物,亦沒提及證物包括雷射筆。他更將處理證物的情況寫在私人筆記簿,沒記錄在警察記事冊,導致調查案件的主管及主控官都不知內容。
另一名處理證物的偵緝警員張錦志,收到金屬士巴拿、雷射筆及屬於貴重財物的一部手提電話後,沒依例將證物入袋或交予證物房,只存放在辦公室櫃中長達5個多月。他的第一份口供亦錯漏百出,錯誤寫多了五項文件證物,但該些文件在提交口供紙時,根本尚未出現。張庭上作供承認違反《警察通例》。
張官批評兩警處理證物失當,有明顯粗疏,態度明顯有違專業,對此表示遺憾。他們收到證物後沒即時記錄,有違《警察通例》第30條及第53條,以及警隊一貫做法。林在其後口供紙補回漏寫的雷射筆,但沒解釋舊口供出錯原因;他在庭上才首次披露,查案事宜寫在私人筆記簿,內容連主控官及案件主管都不知道,說法有違常理兼不盡不實。《警察通例》要求有關事宜記錄在警察記事冊,林毫不掩飾自己對此規定不清楚。
張官強調刑事案舉證責任在控方,必須要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而證物在刑事調查中屬於非常重要一環。在本案中,法庭未能排除證物曾受干擾,亦不能肯定呈堂證物是由被告身上搜出,裁定罪名不成立,即時釋放。
控罪指任職籌款員的女被告尹秀君(26歲)去年11月9日在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管有金屬士巴拿及激光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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