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暴動案被告遭警亂棍毆頭縫四針 警稱不知情更缺席事後匯報
831暴動案林健陳虹秀
去年8.31港島嚴重警民衝突中,包括「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在內八人被控在灣仔參與暴動,案件續審。辯方大狀稱其中一名被告遭警員亂棍毆打後,頭皮撕裂,頭頂需縫四針,並由神經科醫生開出十天病假。負責拘捕的警員聲稱全不知情,更自言當日行動完結後沒有出席事後匯報;辯方質疑:「原來紀律部隊可以有警員隨時都唔出席debriefing架?」
案件今在區域法院續審。拘捕第六被告簡家康的水警警員4906林健今早繼續作供,指當日行動中由警員14620擔任傳令員,為當日行動記下時間。林指除了當日行動之外,只曾在輔警總部見過該傳令員一次,當時「自己叫佢問返啲時間」。
被問到當日是否有向傳令員交代使用警棍情況,林稱當日收工前與傳令員有交代,但「太耐啦冇印象」;又指當日將資料告訴傳令員,由傳令員撰寫使用警棍初步報告。
林自言事後沒有關心過簡的傷勢。代表簡的大狀曾藹琪指出,當晚簡被捕後獲送往醫院,證實頭皮撕裂,頭頂需縫四針、神經科醫生開出十天病假。林稱對此全不知情。
曾大狀又指出,當日行動後有「Debriefing」,由傳令員與同事開會。林稱部份同袍有參與,但他本人無參與, 「因為我自己返到去回緊口供,所以冇參與」。曾大狀質疑:「原來紀律部隊可以有警員隨時都唔出席debriefing架?」林回應謂:「我嗰晚係咁。」曾大狀向他指出:「你根本冇講出真相。」並指他對簡嚴重及過度使用武力。林一槪否認。
另外,拘捕第七被告莫嘉晴的水警警員15126鄧文傑出庭作供,透露當日快速推進,在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交界見到20人在行人路上,其中有人叫「走呀」,黑衣人轉身跑往銅鑼灣方向。鄧即時喝止,其中兩名跑得較慢的男女,即本案第一被告余德穎及第七被告莫嘉晴遭警員控制。他指因兩人曾身處上一個路口,相信他們曾作出嚴重罪行和暴力以及懷疑非法集結,故向向莫作快速搜查。
他指,當時莫態度不合作,「除晒啲眼罩嗰啲落地下」,故先為她反手上手銬,其間有大量「雖然著反光衣,但不知名嘅人士」上前包圍,故有同事站起戒備,而他則初步搜莫的背囊,搜出英國國旗及一些手寫示威標語的紙板,搜查後口頭向莫宣佈拘捕。
盤問下,鄧指制服被告的位置及第一眼看到她的位置相當接近,大狀向鄧指出莫並無逃走,鄧亦根本沒在現場宣佈拘捕。鄧均不同意。
而拘捕第八被告梁雁彬的水警警員黃冠豪指,當日追截時在示威者前排看到梁,惟因當時軒尼詩道聚集太多人,他追上梁後將他壓在地上,並使用警棍以免他逃走。及後梁稱不舒服及想嘔,惟因救護車未能到達現場,有急救員遂自願上前協助。
盤問下黃同意拘捕梁是因為他跑得慢,並同意是因他們穿黑衫及戴頭盔等,承認並沒有看到他有長遮與雷射筆物物或叫囂等動作。梁被制服後「沒有郁過」,亦沒有留意梁的頭訠有擦傷。
第四被告龔梓舜的代表大律師石書銘指,就有關在被告袋中搜到的伸縮棍及汽油彈,辯方打算傳召專家證人;惟法官沈小民質疑如辯方指被告是遭插贓,則毋須傳召專家。辯方認為有需要,沈官遂要求將原定半天的聆訊改為下午繼續。有大律師庭外質疑法官做法不妥,因證物鏈確有問題,例如有警員早前證供由嗅到電油味改為天拿水味。無論法庭是否認同「插贓嫁禍」的說法,均應給予控辯雙方時間與機會重新檢視證物鏈;惟臨時改為下午開庭處理,證人或代表律師可能仍未準備好。
8名被告⾃僱人士余德穎(23 歲)、學⽣賴姵岐(22歲)、電腦程式員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 歲)、陳虹秀(43歲)、無業漢簡家康(20歲)、莫嘉晴(24歲)以及無業漢梁雁彬(25歲)被控於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龔梓舜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軒尼詩道117-127號外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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