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處長指警員私人偷錄是違反《警察程序手冊》,認為余的言論失當。但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韋毅志昨在判詞中指,余只是以證人身份而非代表警務處長身份作供,他的供詞是完全中立地說出現實情況,警務處長的批評是沒有根據及無理。法官下令撤回去年3月向余發出的書面警告,並下令由警務處長支付訟費。
事件源於大埔區重案組探員陳一村,在調查大埔區議會前副主席溫學濂長女遭淋鏹水案時,被指教唆兇徒落假口供,隱瞞幕後指使行兇的黑社會大佬身份。陳被控妨礙司法公正,余志鴻為陳作供解畫。陳06年被裁定罪成,判監18個月,後上訴得直脫罪。
案件編號:HCAL8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