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寮屋於利舞臺廣場後,連接波斯富街與勿地臣街的一條L形巷內。上訴人湯華佐、湯華喜兄弟、其母林暹貞等獲判的土地面積估計約有30平方呎。
原告利舞臺物業有限公司於2003年入稟興訟,欲將一直佔用該處的湯氏趕走,但湯氏母子指湯父早於1961年已於該處建屋居住和經營士多生意,佔用土地近50年,反要求逆權侵佔。
原審法官認為湯氏最初無阻止行人經過巷道,自03年訴訟始才封路自用,由當時起計未符合連續佔用20年的逆權侵佔法定要求,故判湯氏敗訴。但上訴庭昨認為,湯氏當年佔用近勿地臣街經營生意的巷口兩邊位置,晚上以物件圍起,屬「逆權侵佔」,故判湯氏上訴部份得直,可享該兩處土地業權。
律師梁永鏗指,「新業主」可即時向土地註冊處登記判詞內容,可即時出租或出售土地,但買家有風險,因案件可能上訴。
案件編號:CACV27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