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檢時涉以鍘紙機掟凹桌面 控方未能證犯案意圖 「畫家」脫刑毀罪
畫家刑事損壞潘浩超高等法院安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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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畫家」之稱的社運男子,今年1月在高等法院地下接受保安檢查時,被發現背囊內有一部鍘紙機。保安員要求「畫家」交出鍘紙機或帶離法院,他卻疑大喊「刀在人在」,並取出鍘紙機丟到安檢區桌子上,令桌子出現凹痕。「畫家」被控刑事損壞罪,惟經審訊後,裁判官指現場保安員雖已盡量供述事發經過,卻無法道出被告案發時的心態,且保安亦同意無法描述被告雙手是如何高舉或投擲鍘紙機、以及是使用單手抑或雙手等細節,加上案發為時僅約一秒,保安根本沒有時間觀察被告的動作。裁判官基於無法確定被告是否故意行事,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潘浩超(31歲)另涉及6.21包圍警總案,是逆權運動中首名被起訴人士。他被指當天包圍警總並向警總掟雞蛋,蛋液疑濺中警總外牆、扶手電梯和七名警員與盾牌,因而被控襲警、刑事損毀和參與非法集結共九罪,案件將於10月底作審前覆核。
被告在本案中否認於本年1月16日在金鐘道高等法院地下安檢區損壞一張屬於司法機構的桌子。根據同意案情指出,案發於中午約12時半,被告背囊內有切紙工具。據了解,涉案安檢區桌子事後有一個2厘米乘3厘米的凹痕。
裁判官林子勤在裁決時指,本案爭議點在於被告究竟是故意投擲鍘紙機,抑或如辯方所言純屬不慎脫手。本案有其他細節支持辯方說法。例如涉案鍘紙機是垂直掉在桌上,鍘紙機亦有一定重量,故有可能是意外脫手。另外,鍘紙機以堅硬物料製成,尖角亦頗多,林官認為如被告真是故意將鍘紙機擲向桌面,桌上理應有更嚴重損毀,但桌子凹痕的大小及深度均屬輕微。
至於控方指被告曾道出「刀在人在,刀亡人亡」一句,林官認為這是為了證明被告掟鍘紙機乃為洩憤。不過,身為控方證人保安員在口供紙上沒有提及這句,而現場警員亦聽不到這句話,故法庭不會考慮相關控方證供。
控方亦傳召了案發時在場的資深警員作供。裁判官指出,該警員的口供紙沒提及案發細節,但他在庭上作供時卻提及被告雙手動作與高舉鍘紙機等細節,而且警員只是從被告背後觀察其動作,證供不能安穩地被依賴,故亦不給予比重。
林官指控方未能就被告的犯罪意圖舉證成功,最終裁定被告刑毀罪脫。
案件今早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高院保安員張蘭綺供稱,案發時她發現被告背囊內有一部長約8吋的鍘紙機,另有兩個粉藍色筆袋。她向被告表示,不可將鍘紙機帶入法庭,被告卻大喊:「刀在人在,刀亡人亡﹗」張遂要求高級保安員潘炳熊到場協助處理。
潘炳熊則稱,他建議被告將鍘紙機帶離法院,或者將鍘紙機暫時寄存保安處,被告卻以粗口罵他。雙方對峙數分鐘後,被告再高聲喊「刀在人在」,並舉起鍘紙機丟到桌上。鍘紙機在潘面前反彈,最終掉落地上。
辯方盤問時質疑,潘今在庭上曾供稱沒看清楚被告是單手抑或雙手拿起鍘紙機,但在口供紙上卻指被告「一手」將鍘紙機拿起,並高舉過頭。潘解釋指,「一手」是口語化的表達,並非指單手,強調自己記不清楚被告使用單手還是雙手。
辯方又指出,被告當時感到激動及生氣,故當潘看見被告拿出鍘紙機並掉到地上時,便認為被告掟鍘紙機是為了洩憤。潘承認有此觀感。辯方繼而質疑,其實潘不肯定被告究竟是否不小心將鍘紙機掉落桌上,潘對此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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