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署回應尊重上訴庭判決,並需研究判詞。署方指現時的紀律聆訊,是經由其他監倉的監督負責。而聆訊是採取刑事案的舉證標準,即要毫無合理疑點才將囚犯定罪。
法官張舉能在判詞中指,監倉監督不會直接與前線懲教員接觸,更不會直接管理囚犯,故不會造成不公平,監督亦可以透過公平的聆訊,更有效管理及控制該監倉,上訴庭昨恢復其中21日刑期。
上訴庭認同紀律聆訊要採取刑事的舉證標準,維持撤銷其中4次紀律聆訊的懲罰,即維持減刑77日。
涉案囚犯黃得煒(35歲),承認在01年12月販運12公斤海洛英及千多克「安定」丸仔,被判監18年,去年10月獲釋,但因再涉其他罪行而還柙。
案件編號:CACV23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