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常務官收到申索書後會定出聆訊地點及日期,整個法律程序分簡短提訊、提訊和審訊三個階段,訴訟各方不可由律師代表出庭,需親身或申請由代表出席聆訊陳述案情。提出指控一方須負舉證責任,包括搜集證人的口頭證供、文件、照片、錄音帶等;被告也可提出反申索,但需審裁官批准。
獲判勝訴後,如敗訴一方沒遵照判決付款,勝訴一方可透過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司法機構的執達事務組申請《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簡稱:封票)強制執行判決。申請封票需付執行令狀的存檔費、執達主任交通費及護衞員費用。
詳情可登入司法機構網頁 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pphlt/html/sc.htm
檔案編號:0618073